2008年4月1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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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王”鸡蛋引发的名誉权官司
严剑漪 刘建

  在日本家喻户晓的“蘭王”安全生鲜鸡蛋登陆上海后,因合作方之间的矛盾引发了不可开交的“口水战”,随着“战斗”升级,两大公司先后发表声明以证明自己鸡蛋的“正宗”,最终导致诉讼。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就“蘭王”鸡蛋引发的商业诋毁案、名誉侵权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合作破裂
  2005年5月、6月间,夏某与日本“蘭王”鸡蛋的生产商负责人大嶋正顕联系,筹划在中国生产、销售“蘭王”鸡蛋事宜,双方联系了养鸡场,大嶋正顕为此也专程来沪考察了鸡蛋的生产条件。
  2006年1月,百兰王公司成立。3月,大嶋正顕投资的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也正式成立,百兰王公司作为大鹤公司的经销商开始正式负责“蘭王”鸡蛋的宣传和销售。5月,百兰王公司开始在主要销售对象为日本人的超市内销售“蘭王”鸡蛋,该鸡蛋的外包装盒与日本销售的“蘭王”鸡蛋包装相同。
  大鹤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当他们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蘭王”商标时,却发现早在2005年12月夏某已经“抢先”在中国申请注册了“蘭王”,并将此商标无偿授予百兰王公司。
  2007年3月,百兰王公司与大鹤公司发生矛盾,大鹤公司停止向百兰王公司供货,百兰王公司随即与上海阿强禽蛋合作社有限公司合作,“另起炉灶”销售鸡蛋,使用的包装盒仍然与原来的“蘭王”鸡蛋包装盒一样。

  大打“口水仗”
  2007年5月11日,百兰王公司“先发制人”,率先在日本报刊上刊登公告,称最近在上海市场上发现其他公司销售的与其商品相类似的或同名的商品,该商品与百兰王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百兰王公司无法保证该类商品的使用期限及品质,敬请注意;为了防患于未然,对于未经百兰王公司允许,在市场上销售标注“蘭王”商标或相类似商标的行为,一律认定侵犯百兰王的商标权。
  百兰王公司的公告显然“直指”大鹤公司,大鹤公司随即在自己生产的鸡蛋包装盒内附上了一份日文文书,其中写道:“2005年12月夏某在未经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中国申请注册了‘蘭王’商标……至今年春季为止,我们的销售还是顺利的,但与代理店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间发生了业务上的纠纷,自今年3月5日以后本公司已停止向该公司供应标准化生产的商品‘蘭王’……为避免市场混乱,大鹤公司又开始在市场上供应‘蘭皇’商标的鸡蛋。”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双方的“含沙射影”使得矛盾越演越烈,2007年6月,百兰王公司和夏某分别以商业诋毁和名誉侵权为由将大鹤公司告上法庭,指责大鹤公司在声明书中采用捏造事实或混淆视听的方式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蘭王”品牌来源于日本,“蘭王”品牌的鸡蛋在日本的销售时间已有十多年,涉案“蘭王”鸡蛋的销售对象也主要是上海的日本人。大嶋正顕于2006年1月在日本取得了“蘭王”书法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法院判决认为,百兰王公司以“蘭王”书法字申请注册商标应当获得著作权人即大嶋正顕的许可,但百兰王公司无法证明自己注册“蘭王”商标时取得了大嶋正顕或有限会社AVIAN的同意。故大鹤公司称夏某未经同意在中国申请注册了“蘭王”商标属于客观陈述。同时,在合作期间,大鹤公司租用养鸡场并使用自己提供的饲料配方,鸡蛋产出后也由其负责清洗、包装,最后才由百兰王公司销售,故大鹤公司称鸡蛋由其生产也没有捏造事实。
  此外,法院认为,在鸡蛋的销售上百兰王公司与大鹤公司之间是购销关系,故大鹤公司称百兰王公司是其“代理店”并无不妥。2007年3月以后大鹤公司不再向百兰王公司提供“蘭王”鸡蛋,由于此后双方鸡蛋的生产厂家不同,养鸡的饲料配方也不同,其生产出的鸡蛋在质量标准上也会有差异,因此大鹤公司的陈述未虚构事实。由于双方销售的鸡蛋均使用“蘭王”商标,势必会使消费者产生疑虑,大鹤公司称为避免混乱在一部分销售店供应“蘭皇”商标的商品并无不妥。
  法院认为,大鹤公司的公告内容不构成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也没有损害百兰王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故作出上述判决。